4.5 不得选配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非必要场所
4.5.1 在现行国家标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95(2005年版)第7.6.6条和第7.6.8条规定的场所,不得配置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。
4.5.2 在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06第8.5.5条第6、7款规定的场所,不得配置卤代烷1301气体灭火系统。
条文说明
4.5.1、4.5.2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,非必要场所不得再行配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。除必要场所外的其他建筑场所均为非必要场所。
- 上一节:4.4 可选配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必要场所
- 下一节:4.6 系统构成型式的选择